文章來源:國別貿(mào)易投資環(huán)境信息半月刊 文章類型:轉(zhuǎn)載
2018年3月8日,南非健康產(chǎn)品管理局(SAHPRA)發(fā)布G/TBT/N/ZAF/225號通報,擬制定化妝品的標簽、廣告和成分的技術(shù)法規(guī)。
具體通報信息及相關(guān)法規(guī)內(nèi)容如下:
1、化妝品標簽
(1)除《條例》②規(guī)定外,在南非共和國出售的每一種化妝品的即時容器上都附有標簽,其中必須以不可磨滅、易讀和可見的英文列出以下內(nèi)容:
(a)化妝品名稱。
(b)制造商、包裝商、進口商、分銷商或個人的名稱
(c)制造商、包裝商、進口商以及代表化妝品包裝的經(jīng)銷商或個人的營業(yè)地址:如果由于物理性原因無法在主容器上出現(xiàn)此類信息,則必須出現(xiàn)在二級容器上有所呈現(xiàn)。
(d)進口化妝品的原產(chǎn)國。
(e)包裝時按重量或體積給出的標稱含量。
(f)最低耐用期(必要時)。
(g)在適用情況下,在使用中應遵守特別預防措施和警告說明,至少遵守在附件二、三、四、七中所列的預防措施和警告說明
(h)化妝品的批號。
(i)根據(jù)INCI術(shù)語列出的成分清單,且必須是 “成分”這一術(shù)語:如若由于化妝品體積太小而不能在主容器上呈現(xiàn)出此類信息,則其只需要在二級容器上得以呈現(xiàn)
(j)化妝品的功能(除非其外觀清楚可辨)。
(2)如果化妝品同時附有主容器標簽和二級容器標簽,則第(1)款的要求也適用于二級容器標簽。
(3)如因特殊理由而無法在化妝品上附有第(1)款所述信息的標簽,則該等信息必須是下列情況:
a) 附在小冊子、標簽、嵌體、膠帶、標牌或卡片上的信息
b) 在可行的情況下,以縮略信息或附件七第1點給出的符號表示,其必須在主容器上有所呈現(xiàn),并在第(1)(g)款所提述的信息以及在二級容器上呈現(xiàn)的,并在第(1)(i)款所提述的信息。
(4)就肥皂,沐浴球和其他小型產(chǎn)品而言,在第(1)(i)款所提述的信息中,如因特殊理由而無法呈現(xiàn)在小冊子,標簽,嵌體,膠帶,標牌或卡片上,那么此類信息必須公布在展銷的化妝品旁的告示上。
(5)如第(1)(e)款所述,化妝品不受標稱含量標記的限制,除非化妝品出現(xiàn)以下情況:
a) 試用品
b) 5克以下或5毫升以下
c) 小包袋裝
d) 預包裝通常以若干產(chǎn)品出售,只要產(chǎn)品的數(shù)量在包裝上得以呈現(xiàn),其單個重量或體積并不顯著。例如,浴球數(shù)量是很容易看到的,或者通常只單獨出售產(chǎn)品,則不需要給出產(chǎn)品的數(shù)量。
(6)第(1)(f)款所述的保質(zhì)期必須明確表示,可包括年月或年月日。
(7)對于保質(zhì)期超過30個月的化妝品來說,第(1)(f)款所述的保質(zhì)期并不是強制性的:就該等化妝品而言,須注明該產(chǎn)品在拆封后的某段時間內(nèi)是安全可用的,并不會傷害到消費者,而此類時間信息是以在附件九所示的符號表示的。
(8)任何壓力容器中化妝品的標簽必須含有警示聲明,表明:
a) 該容器是壓力容器
b) 該容器應避免存放在超過50攝氏度的高溫或陽光照射處
c) 即便在使用過后,也不應將該容器刺穿或焚燒
(9)標簽上使用的成分名稱必須與附件或INCI術(shù)語中的名稱相對應,并且必須與“國際化妝品成分詞典”中使用的名稱相對應,如果有上述出版物中沒有提及的成分,則可使用“美國藥典”、“英國藥典”或“歐洲藥典”中對該成分的描述。
(10)第(1)款所述的成分內(nèi)容如下:
a) 香水和芳香成分及其原材料必須用術(shù)語“parfum”或“aroma”。
b) 須列出下降的成分重量時,他們被列入化妝品中去。
c) 濃度低于1%的成分可在超過1%的濃度之后以任意次序列出。
d) 除用于染發(fā)的著色劑外,可按照附件四所提述的顏色指數(shù),在其他化妝品成分之后,按任何次序列出其他的著色劑
e) 對于以多個色調(diào)銷售的裝飾用化妝品,可以列出該范圍內(nèi)使用的所有著色劑,只要包含“may contain”或符號 “+ / -”即可。
(11)下列物質(zhì)不作為成分:
a) 原材料中的雜質(zhì)
b) 在混合物中存在但在最終產(chǎn)品中不存在的輔助技術(shù)性材料
(12)除非該法另有明確規(guī)定,否則在標簽上的信息必須以至少一種南非官方語言呈現(xiàn)。
(13)在標簽上呈現(xiàn)的信息必須明顯可見、清晰可讀、不可磨滅,其可讀性不得被圖畫或其他印刷內(nèi)容所妨礙。
(14)化妝品標簽上不允許使用禁止的產(chǎn)品聲明。
(15)如從散裝貨箱出售未貼標簽的化妝品,則該貨箱必須按照第(1)款的規(guī)定貼上標簽,而該標簽必須說明適用的特殊貯存條件。
2、廣告
任何人不得刊登含有本條例中禁止的任何化妝品標簽的信息、要求、參考或性能說明的廣告。
3成分
(1)基于第3(1)(a)(i),(ii)和(iii)法案,任何人不得銷售、制造、進口或分銷含有以下物質(zhì)的化妝品:
a) 附件二第2列所列違禁物質(zhì);
b) 附件三第I部分第2列、附件三第2部分和附件三第3部分所列限制性物質(zhì),除非附件三第3、4、5、6列所指明的相應限制、使用條件以及印在標簽上的警告得以遵守;
c) 除附件四第1、2列所列以外的著色劑;
d) 附件四第1、2列所列的著色劑,但并未遵守第3、4、5、6列所述的適用范圍以及第7列的限制與要求;
e) 附件五所列的物質(zhì),除非列為例外的物質(zhì),且在另一附件中提及;
f) 除附件六第2列所列以外的防腐劑;
g) 附件六第2列所列的防腐劑,但未遵守第3、4、5列所述限制以及印在標簽上的警告;
h) 除附件七第3列所列以外的紫外線過濾器;
i) 附件七第3列所列的防腐劑,但未遵守第4、5、6列所述限制以及印在標簽上的警告;
(2)就本法第3節(jié)的規(guī)定而言任何人不得售賣、制造、進口或分銷未列于有關(guān)附件中的警告聲明的化妝品。
信息來源:浙江省TBT中心